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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教发〔2010〕30号
各县区教育局、人劳局、财政局:
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教人[2009]2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了《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教人[2009]2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汉中市教育局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
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教人[2009]2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实施步骤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10年2月8日--2010年3月7日)。县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县区实施工作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第二阶段:申报阶段(2010年3月8日—2010年3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年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原件,以此作为工作年限的证明,同时交验原件)。
5、其它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阶段:上报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30日)。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将《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花名册》、《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汇总表》(一式四份,同时报电子表),报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汇总后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县、乡、村、校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发放阶段(2010年5月1日-5月31日)。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五、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对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汉中经济开发区具体工作由汉台区统一安排,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贴、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承办部分具体工作;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10县,由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40%。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40%。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表),各县区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的实施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负责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上有关部门报告。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县区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四)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中小学规范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雁毅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浩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文俊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党 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春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梁厚金 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梁厚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省上对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相关政策;审定《实施方案》;研究专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并督促各县区工作进展。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协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进行申请登记、身份认定、核实工作年限;汇总上报全市有关情况。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登记;协调县区做好此类人员养老保险发放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协调县区落实专项资金。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
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审核办法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乡、村、校进行公布。具体的认定实施办法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县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此次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同时,要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四)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中小学规范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陕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发放养老补助花名册1.xls 民办教师参保申请表.xls |